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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县工贸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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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全县工贸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

实施意见(试行)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动工业、商贸业、信息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县经济综合实力和区域竞争力,按照市委确定的巩固提升全省“铁三角”地位这一发展方向,以及我县“五优五提”发展重点和“一带两城五组团”发展布局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62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18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54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684号)等文件精神,对经信与商务系统扶持政策进行完善,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培育企业成长梯队

第一条 对当年统计快报工业总产值或内贸销售额首次超1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15万元、20万元、30 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超2000万元规上工业企业、超2000万元批发业企业、超1000万元零售业企业、500万元住宿餐饮业企业,其工业总产值或内贸销售额增长超30%的,奖励5万元;对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内贸销售额超1亿元、2亿元、5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其增长超15%并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分别奖励15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二条 对税收年度实缴税收超600万元且增加超25%(含)、税收年度实缴税收超1200万元且增加超20%(含)与税收年度实缴税收超3500万元且增长超15%(含)的企业,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增值税出口免抵额及偶然性税收如厂房交易、股票减持、行政处罚等,下同),由县财政予以50%奖励。

第三条 对首次评为县明星企业、巨龙企业、功勋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对首次获得经信或商务系统(包括贸促会)行政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各类企业或出口名牌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当年规模以下企业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行业限额以上标准(批发业2000万元、零售业500万元、住宿餐饮业2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下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包括当年新办企业、新引进企业),以上年实缴税款为基数,三年内对新增实缴税款县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

第六条 对县级、市级、省级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商会),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补助,协会开展的业务活动支出实行“一事一议”给予补助。

第七条 工业企业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贸易摩擦案件,维权胜诉后给予维权费用30%的补助,国内案件每起不超过10万元奖励,涉外案件每起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二、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第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100(含)-500万元的项目给予8%的补助;投资额500(含)-1000万元的项目给予9%的补助;投资额1000(含)-2000的项目给予10%的补助;投资额超过2000(含)万元的项目给予15%的补助。单个技改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机器换人”专项技改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国产设备给予16%的补助,进口设备给予11%的补助,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16%的补助。单个技改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700万元。

第十条 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县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8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产品通过国家、省级鉴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被认定为浙江省装备制造重点领域首台(套)和优秀工业新产品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

第十二条 对企业以自主创新解决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扶持的,由县政府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补助。

三、大力发展信息经济

第十三条 企业两化融合项目和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除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按项目实际完成信息化设备、软件及软件服务费投入总额的15%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

第十五条 对服务于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应用的云服务平台项目(工业云、行业云、中小企业信息化云服务平台和以“产学研用”一体化为特征的平台建设等),在云服务平台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按项目研发(含软件)和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企业购买云服务费用2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实际支付使用费30%的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快绿色制造转型

第十六条 企业采用与研发节能降耗技术、设备、工艺、产品的,实际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30万元补助。

第十七条 开展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实施高/中费清洁生产方案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创建省级绿色企业的奖励5万元,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并创建省节水型企业的奖励5万元。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由有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开展能源监测所支付的费用,给予3万元的补助。

第十九条 本县域内的废旧金属、废纸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其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除上缴中央、省级财政外,县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

五、进一步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二十条 对企业出口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4亿元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对当年出口(进口)额超2000万元且增速超30%、超5000万元且增速超15%、超1亿元且增速超10%、超2亿元且增速超5%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产品首次国际认证的认证费、检验检测费,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年度服务外包合同离岸执行额2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每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参加省、市、县重点支持展会的(包括国际性展会和商贸流通展会,以各级商务部门发文为准),给予一定的补助,其中境外重点展与县级自办展给予展位费100%的补助,境内重点展给予展位费 50%的补助。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其它一般性展会的,给予展位费 50%的补助。单个企业参展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明星企业上限放宽至30万元,巨龙及功勋企业上限放宽至40万元。对组织企业 5 家(含)以上抱团参加重点展会,经县经信局备案的,给予 5 万元的补助,每增加 5 家企业再补助 1 万元,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经认定的贸易回归企业予以奖励,其中内贸企业年度新增贸易回归销售额达5000万元的,每1000万元奖励1万元;引进外资项目,年度实际到位外资达300万美元的,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重大外贸回归企业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六条 对省级、市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服务点的机构,经商务部门年度考核合格的,分别给予年度工作经费10万元、5万元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快递企业,年度电商快递业务量首次突破500万件、1000万件、2000万件、5000万件,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年度B2C网络零售额或B2B网络交易额分别首次突破1亿元或1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奖励;分别首次突破5亿元或5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在县内新建正常使用的智能快递柜,经快递柜所在业主、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现场查验运营状态、台数、主机终端号,出具签章证明的,给予承建单位每台设备实际投入经费50%的一次性补助,每台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三十条 被评为“省电子商务专业村”、“省电子商务示范村”的,根据投入情况,由县政府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补助。

六、加快人才资源培育

第三十一条 每年设立500万元企业人才再教育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企业培育、技术创新、开拓国内外市场、节能降耗、信息经济、电子商务、贸易促进等方面培训与交流。

第三十二条 对工业企业中级(不包括外延职称认定的人才,下同)、副高级、正高级工程技术人才从事相应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第二年起每月分别给技术人才200元、500元、2000元的补助,对在永嘉同一企业自20171月起从事相应职称工作连续工作满3年的中级、高级、教授级工程技术人才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20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联合重组、总部经济等项目,由县政府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补助。

本意见涉及企业必须在本县注册,县级同类项目多重获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省级、******项目可以与县级项目重复享受;技术改造项目与信息经济项目外企业当年度获得的各类奖励(或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县地方财政贡献,同一事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2016年奖励办法参照此意见实施本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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