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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基层组织工作章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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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基层组织工作章则(试行)
  (1998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八届执行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第二十四条“县、区及不设区的市可设乡镇商会、街道分会或小组等基层组织”的规定,为了加强工商联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各类乡镇商会、街道分会或小组等基层组织更加健康规范地发展,特制定本章则。
第二条  工商联乡镇(街道)基层组织是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市)工商联指导下,以工商联会员为主要对象组织起来的民间商会组织。基层组织的建立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地推进。
第三条  工商联基层组织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爱国、敬业、守法为宗旨,为繁荣和发展当地经济,对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基层组织的任务

第四条  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发挥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  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教育、开展评议物价、依法纳税、技术质量检查、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市场等活动。
第六条  积极发展会员,在实际工作中培养一批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积极分子队伍。不断地向各级人大、政协推荐商会骨干,积极发挥会员参政议政作用。
第七条  为会员提供信息、市场、法律等多种服务,帮助会员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树立文明经商意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展销会、交流会等经贸活动,为会员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牵线搭桥。
第八条  依法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真正成为会员之家。
第九条  鼓励、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光彩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条  组织会员参加各级工商联的会议和活动,完成好党委、政府及工商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建立基层组织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建立基层组织的条件
1、有一定数量的私营企业、部分乡镇企业或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的会员队伍;
2、有一批在当地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威望、有号召力、办事公道、热心商会(分会)工作的骨干;
3、有相对确定的办公地点,有活动经费;
4、有比较严格的规章制度;
5、有会员比较少的情况下,可先成立小组。
第十二条  建立基层组织的程序
1、县(市)工商联在发展会员的基础上,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
2、在已经有一支骨干队伍的基础上成立有工商联及当地党政有关人员和企业家参加的筹备组;
3、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4、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领导班子,正式成立商会(分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  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领导班子。
第十四条  提倡企业家办会。会长应由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所属企业在当地有一定经济实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作出一定成绩,在会员中威望高,带头作用好,有一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办事公道,热爱工商联,热心商会(分会)工作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担任。有的也可暂由当地党、政部门负责人担任或兼任。
第十五条  会长负责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由会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五章  制    度

第十六条  会议制度
1、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2、会长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研究决定事项要有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会长分工负责制度
商会(分会)要有专人主持日常事务,会长、副会长要有明确分工并建立值班制度。
第十八条  财务制度
会长要加强对商会(分会)财务工作的管理,经费使用要有专人审批,每年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会员或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赞助;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补助的经费;
4、其他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则主要涉及乡镇商会、街道分会,至于其他形式和名称的基层组织如会员小组、市场商会等可参照本章则精神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则未尽事宜按《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则解释权属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则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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